原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
清江路桥公司)与被告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官渡口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正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江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曾**,被告官渡口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江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官渡口政府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通畅工程建设合同,被告将盘溪槽村公路加宽升级,盘溪槽村、韦家荒村通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为一次性包干价。盘溪槽村加宽升级150000元包干,通畅工程为24万每公里包干。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