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石林黎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姜**,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至2018年底物业管理服务费8886.56元及滞纳金4332.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3218.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石林县天奇花园**号—**幢的业主,2009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小区的开发单位石林天奇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作为被***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原***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小区多层住宅、四、六联排别墅住宅按照0.6元/月/m2计算物业服务费,两联排别墅按照0.8元/月/m2计算物业服务费,单体别墅按照1.0元/每月/m2计算物业服务费,商*1.5元/月/m2计算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小区***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但至今为止,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不予交纳。期间,原告***小区内粘贴公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至2018年每年物业费3098.00元(258.17m2×1元/m2×12月),每年的垃圾清运费120.00元及每年的水电费公摊300.00元,合计1407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的违约金3246.00元(3098元×0.001元/天×1048天),2016...(本文书还有6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