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林黎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物业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底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886.56元及滞纳金(庭审中明确为违约金)4332.00元,两项合计13218.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石林县天奇花园**号—**幢的业主,2009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小区的开发单位石林天奇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被***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被***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小区多层住宅、四、六联排别墅住宅按照0.6元/月/m2计算物业服务费,两联排别墅按照0.8元/月/m2计算物业服务费,单体别墅按...(本文书还有4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