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桥电******诉被告青海源青*********,第三人青海邯海********、青海邯海*************、青海辰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源青清公司辩称,1、被告与第三人辰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房屋周*的道路于2016年2月才通行,且租赁房屋外围常年积水,导致被告不能正常地开展经营活动,致使被告无利润支付房租,并非被告主观恶意违约;2.2017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被告才得第三人辰泰公司将房屋转让给了原告,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至合同期满;3、原告取得房屋的产权后未在第一时间告知被告,也从未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双方从未就租金支付事宜进行协商,而是于2017年7月直接将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从未给予被告合理的时间支付租金,被告并不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房租的情形,被告无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4、对其房屋租金无异议**房屋占用使用费不符合实际情况,2017年7月27日原告在未通过被告的情况下,直接与当时**楼的商铺签订了租赁合同,在2017年7月27日收回了2700平米左右的商铺,与此承租人签订合同,出租给了2700平米,租金的...(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