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昝**与被告石林县鑫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石林县鑫旺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419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84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9652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992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664元;6.护理费1125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8.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416948.00元。事实与理由:石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劳石人保仲案【2018】第28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原告于2010年至2015年应聘进入被告单位从事巷道调扩维修工种,期间原告与被告每年签...(本文书还有3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