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滨河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宁滨河热电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供热费624385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753.5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东宁滨河热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东宁滨河热电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查封房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本文书还有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