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震川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震川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邱**,被告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震川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167800.00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0000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30日原告和第一被告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双方在委托中约定: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金汇公司拟在“金汇大商汇城市综合体”项目现场举办项目推介会活动、商品展示会及商家联谊会,并委托原告进行布展、项目推介、招商、运营管理、商品展示展销等商家联谊会相关事宜。之后原告向金汇公司负责联谊会的邹**个人账户转款33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交给金汇公司的安全保证金、2万元是交给保安公司的安保费,其余部分共26万元作为办理联谊会审批手续的费用,并确定联谊会期间为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30日。双方确定会展时间后,原告就开始积极进行联谊会布展、招商工作,2017年12月12日突然接到元谋县公安局发出的整改通知。而这些事情及相关审批手续都是由二被告负责办理和协调的,因为时间紧迫,原告只好自己进行整改,但此时商家已经陆续入场。就在原告积极整改之时,皱本成在12月27日又向原告收取了29万元所谓的“安全保证金”,并再次向原告保证只要多交些保证金会展仍然可以顺利举办,于*原告又交了29万元给被告邹**。但2017年12月29日元谋县公安局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商品展销经营活动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商品展销经营活动并罚款10万元。原告只有终止会展并向客商退款赔偿,邹**于29日将29万...(本文书还有7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