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李**赔偿损失10850.56元(医疗费5065.19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3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6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李**辩称:本案是原告单方事故,其应自担80%责任,原告误工费证据不足,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4日,吴**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到李**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玉米堆上并摔倒,事故致吴**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吴**负事故主要责任,...(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