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沈*与徐*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判令徐*立即返还股权转让款540000元及赔偿因欺诈行为给沈*造成的经济损失(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本金5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股权转让款实际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前,徐*称宜春市林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可以转让给沈*,并保证公司现有挂靠经营的大货车46台,经营状况良好。2018年4月2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徐*将宜春市林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540000元转让给沈*。沈*依约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双方办理...(本文书还有3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