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被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除葛*与叶**在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由叶**返还葛*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汇丰国际城御府**幢**单元**室(产权证号皖(20**)凤阳县不动产第0000323号)的房产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税费;判令叶**赔偿葛*违约金101600元,个人所得税5080元,中介费5080元,合计111760元;本案诉讼费由叶**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2日,葛*、叶**、凤阳县府城凤城房产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凤城房产服务部)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将葛*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汇丰国际城御府*...(本文书还有3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