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证如下:合肥飞皇公司提交的证据1、2、3,潮阳建筑总公司滁州分公司、潮阳建筑总公司无异议。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合肥飞皇公司提交的证据4,潮阳建筑总公司滁州分公司、潮阳建筑总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合肥飞皇公司提交的证据5,潮阳建筑总公司滁州分公司、潮阳建筑总公司对其中的钢材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其中的销货清单六份、欠条五份有异议,认为即使是真实的,也与其无关联性。经审查,上述证据已经满某出庭证实,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证。合肥飞皇公司提交的证据6,潮阳建筑总公司滁州分公司、潮阳建筑总公司认为滁州分公司没有满某这个员工,滁州分公司没有委托满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其他的无异议。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证。潮阳建筑总公司滁州分公司、潮阳建筑总公司提交的证据1、2,合肥飞皇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证。
经审理查明:2012...(本文书还有3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