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凤阳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凤阳交通局”)、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凤阳分局(以下简称“凤阳公路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汤*、被告凤阳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凤阳公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凤阳交通局、凤阳公路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8046.5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8日下午1点,黄**骑电动两轮车途经凤阳县经x056凤阳县第二中学向南约150米处时,由于路面凹凸不平、坑坑洼洼,路面积水严重,无法看清,造成黄**受伤。事发后黄**被送往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