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男,汉族,1985年8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郭*的法定代理人郭**,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8月13日,被告郑**驾驶的蒙jy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集宁区光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亿佳美超市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郭*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郭*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集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文书还有3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