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豫01民终9217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本院的(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本村土地承包给被告陈**,被告在承包土地上必须栽种枣树,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原告有权收回承包土地。2014年下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所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养殖活动,而且改变了双方约定的土地用途。原告遂向被告送达了...(本文书还有3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