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泰**********、上诉人阚**因与被上诉人马**及原审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电业局、乌海市仁*******、乌海市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阚**辩称,泰合公司所建修理厂不符合规定,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火灾现场,厂区内防火设施无法使用,其应当对被上诉人因此次火灾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马**辩称,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中的原各被告均有过错,应对被上诉人因此次火灾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乌海电业局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仁惠公司述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明玥公司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88650元**房屋租赁损失(24个月)180000元,两项合计1168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因火灾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011161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8月12日,被告泰合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海达街中孚汽车城商铺一处租赁给乌海市凤翔大恒汽贸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9日,被告乌海电业...(本文书还有3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