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设置在明锐公司车间内的配电柜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司燃物发生火灾,间接原因包括铝型材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指定专职人员、专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仓储厂房安全生产工作,另一方面又认定直接原因的诱发者明锐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间接原因的承担者却承担75%的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也有悖于(2018)青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数额。虽然杨**称其购买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为3247元,并要求返还,但是杨**就此事实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同时车辆购置税不应作为车辆被烧毁的损失而赔偿。一审判决以杨**的自述为依据认定该数额,判令铝型材厂承担赔偿责任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杨**辩称,铝型材厂的上诉理由不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明锐公司辩称,如果没有火灾杨**的车也不会烧毁,是铝型材厂的配电柜出现问题才引发火灾,所以铝型材厂应承担全责。
四达公司辩称,其...(本文书还有2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