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与被害人罗**系同村人。1992年间,被告人罗**的父亲罗**和其兄弟罗**、罗*福经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在村中共建了**座泥瓦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前面是院子,院子西边是院墙,院墙之外至村道路之间有一块空地(该空地是罗*泰母亲曾经居住过的谢*祠堂和曾经种过菜的菜地。该祠堂已完全倒塌、菜地已丢荒多年)。后罗**、罗**、罗*福分家,罗**、罗*福分别建好自己的砖瓦结构房屋。2011年11月间,罗**将泥瓦结构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建房期间所运输的建筑材料需经上述空地通过。2012年3月29日,罗*泰欲在祠堂旧址和菜地旧址上建房,便召集罗**等兄弟几人,并请来挖掘机开挖了一条约6.75米长、1米宽、0.8米深的墙基,同时运来数方片石等建筑材料堆集在上述空地上,堵塞罗**建房运料的通行,因而产生纠纷。象州镇沙兰村民委、象州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处均未果。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罗**的父母罗**、覃某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罗**、罗*泰等人排除妨害,恢复5米宽的道路原状。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罗**、覃某英与罗*安、罗*泰等人诉争的上述空地,在未获得...(本文书还有4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