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2015年12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6年1月6日原告王**申请伤残等级、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鉴定,2016年8月1日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王**伤残等级为四级,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暂定为三年,护理人数为1人。2016年9月2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之委托代理人段**,被告冯**之委托代理人刘*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30分许,被告冯**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鲁h×××××号**征牌三轮汽车,沿七里营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壮年路十字路口西侧,被告冯**车辆鲁h×××××号**征牌三轮汽车由于未捆扎牢固,末端掉落,将相对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王**撞翻,造成原告王**受伤住院,病情严重,至今...(本文书还有2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