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因与被告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8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李**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诚泰财险”)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2月24日7时许,李**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号小型面包车沿31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赵*镇白庄村西路口处,与贾**推着自行车由北向南过公路时相撞。造成贾**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李**驾驶豫g×××...(本文书还有3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