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保险公司及李**均未有证据提交。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煤气公司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7年12月18日17时30许,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豫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2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封丘城关镇西关“爱心老年公寓”门口处,与同方向在前曹**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曹**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封丘交通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不承担责任。豫g×××××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系被告煤气公司员工,其驾驶的豫g×××××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系是张**,该车由煤气公司使用,李*...(本文书还有1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