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委托代理人董**、付**,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照月息1.5分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至付清本息之日止;2.要求被告王**与被告王**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25日经被告王**介绍,被告王**借原告现金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一分半。被告王**为该笔借款自愿担保,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原告在担保期间内就找被告王**,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均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