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韩**(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郑州信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1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燕东路西、沈庄路两侧**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一套卖给原告,总价款97万元。此后三方由订立二次协议,补充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原告已经支付855000元,被告出具收据,双方约定过户当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15000元。双方于2018年8月18日交付房屋,但被告一直拒不过户。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七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