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河南神州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制造公司”)、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8日立案,并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四建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理人杨**、被告神州制造公司代理人穆*、被告刘**及代理人常**、被告新乡四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代理人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5年10月8日,其与张某、杨**被告刘**(施工队队长)一起到被告神州制造公司拆除该公司锅炉房顶棚,因锅炉房操作平台锈蚀严重,突然发生倒塌,将原告从3米多高处堕落,致原告当场昏迷,不省人事。原告被120拉走后转入371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颞骨、双侧蝶窦骨折、周围软组织受伤、皮下积气、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l2、3右侧横突骨折等,住院134天。之后,原告又于2016年2月17日在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胡言乱语、不认家人、哭闹烦乱等,至今仍在治疗中。原告为此花费巨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82299.62元、误工费57400元、护理费908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75元、定残后护理费552000元、营养费2775元、交通费...(本文书还有5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