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决定受理,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之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23日7时多,被告李**驾驶的豫g×××××号重骑二轮摩托车沿青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香槟小镇门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豫g×××××号重骑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5407.49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1、道路交通...(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