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47年10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女,1951年5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兴义市。
以上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本案被上诉人未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出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导致诉争房屋的权属证书未能办理,本案违约方系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其次,两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在本案中产生实际损失,一审判决对此未查清就以购房总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后,两被上诉人在一...(本文书还有4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