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上诉人李*自2016年7月起至2017年8月期间与被上诉人同策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李*提交的工作证明,证实李*于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在公司从事房地产行政助理的工作,李*已经完成举证责任。二、1.黄*、柳**并非是以售楼部的名义对外销售楼盘,而是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2.2017年7月,李*到同策公司上班,7、8月的工资直接从公司领取,黄*仍系同...(本文书还有2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