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腾讯音乐公司)与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隐志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音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隐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讯音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隐志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2、判令隐志公司赔偿我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张杰音乐专辑《穿越三部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涉案音乐专辑中《看月亮爬上来》《穿越人海》《何必要在一起》《微笑》《量身订做》《勿忘心安》《龙鳞》录音制品(简称涉案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2017年7月,我公司发现隐志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电驴大全”网站中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下载服务,侵害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隐志公司辩称,1.我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文书还有3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