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女,1980年7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上诉人娄底市恒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置业公司”)与上诉人杨**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8)湘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恒成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判令杨**向恒成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340933.7元(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3、请求判令杨**支付违约金1641623.9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后续违约金计算至全额支付租金之日);4、请求判令杨**将一***小区**楼**号商铺楼板恢复原状;5、请求判令杨**支付一***小区**楼**号商铺占有使用费250250元(2015年12月1日-2018年8月14日);6、请求判令杨**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忽视杨**一直怠于履行支付租金的事实,认为恒成置业公司违约在先是错误的。杨**出具的《欧怡租金支付计划》、《房租欠款》承诺的两份书面文件中的租金支付申请并未与房屋漏水是否解决相挂钩,更未提及房屋漏水问题。且前述两份书面文件的出具,仅仅是杨**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恒成置业公司并未认可,这并非是双方对于租金的支付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该两份书面文件的出具只能说明杨**一直怠于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屡次违约。2、一审法院认定恒成置业公司以锁门方式收回**楼商铺属于违约行为是错误的。3、一审法院直接依据鉴定报告中的评估价值来确定装修残值损失显然是错误的,其判决租赁期限内的装修残值...(本文书还有6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