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多元产权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拍卖行)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万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以下简称西城工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多元拍卖行的委托代理人阎**,被上诉人万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原审第三人西城工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纺织品总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函告西城工行:我公司位于银川市解放东街**号营业大楼,1996年在贵行办理财产抵押贷款。为偿还银行贷款,经宁夏商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同意,我公司与贵行协商同意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拍卖。贵行从拍卖收入中支付300万元用于我公司安置职工,其余收入用于归还贵行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抵押物拍卖等发生的一切费用。2003年7月期间,多元拍卖行在《新消息报》发布拍卖预告和拍卖公告。2003年8月13日,纺织品公司(甲方),西城工行(乙方)作为委托人与多元拍卖行(丙方)签订一份《拍卖委托书》,约定:拍卖标的是纺织品公司营业大楼;在拍卖成交及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佣金;对成交竞买价中的保留价部分,按1%...(本文书还有54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