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伍**、李**、吕**诉被告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吕**和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及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伍**、李**、吕**诉称:2015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八家户农场牧业二队**号亩土地承包给四原告种植,承包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每亩330元,每年的承包地的水费由被告承担。承包期第一年,被告要将承包土地供水管道改造修复完好,全部土地的滴水毛管由被告提供。合同期内,该土地的补贴款由四原告享有。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承包费用支付给了被告,并向水管部门支付了2016年的水费120000元。并自己改造滴灌设施支出改造费100000元。承包期间被告从原告处拿走了价值13858元的薄膜。2017年由于被告与原告使用人之间的纠纷,经精河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与原土地使用人之间的合同解除,原土地使用人将土地收回后将土地承包...(本文书还有4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