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诚信祥担保公司”)诉被告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祥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信祥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曹**偿还代偿款9545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28日,曹...(本文书还有4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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