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蔡**与被告凤阳县刘*镇曹*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社区居委会)、凤阳县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刘*镇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蔡**及其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刘*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社区居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曹*社区居委会、凤阳县刘*镇曹*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三队(以下简称曹*社区十三队)、刘*镇政府连带赔偿36516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农历正月11日下午,李*军在曹*社区十三队水塘边玩耍,失足水塘,溺水身亡。该水塘经刘*镇政府和曹*社区...(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