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劳*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安**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支付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35元;2、判决安**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支付方**停工留薪期工资28170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2264元;3、本案诉讼费由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5日凤阳县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凤劳人仲裁字【2018】第92号裁决:裁决安**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35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170元;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2264元。安**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述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安**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本文书还有2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