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3日,李*林驾驶的豫g×××××号车在新乡市××路与××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被被告王**驾驶的豫g×××××号车追尾,造成豫g×××××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李*林与王**多次协商,被告拒不赔偿。因豫g×××××号车在原告处承保有车损险,故被保险人李*林向原告提出先行赔偿的要求。2015年6月25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下达(2015)红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先行替被告赔偿李*林的车损、评估、诉讼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7908元,赔偿后可代位...(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