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天行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行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行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行健公司与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负担。事实与理由:天行健公司和陈**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仲裁一案,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凤劳人仲裁字(2018)第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天行健公司和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错误。陈**根本没在天行健公司处上班,天行健公司也未向其发放过任何工资。陈**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是天行健公司与周*云签订的,不是与陈**签订的,不能得出陈**和天行健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快递单也不能证明是天行健公司要求陈**邮寄,由天行健公司报销和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此外,疾控中心证明、工作帽、围裙和工号牌也不能证明陈**在天行健公司处实际工作上班事实,仲裁委也没有对陈**提供的证据进行阐述采用理由,笼统认为天行健公司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认为天行健公司没有任何抗辩证据,因为陈**没有在天行健公司处上班工作,应当由陈**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举证不能就不应当支持其请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支持凤劳人仲裁字(2018)第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判决天行健公司与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陈**辩称:虽然其不能出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有...(本文书还有6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