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简称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虎金仓、杨**,被上诉人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4月25日,一建公司与银祥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包施工银祥公司开发的红运新村**号工程的土建、给排水、采暖、电器安装等,包工包料,不含防盗门,电表箱;开工为1998年4月25日,竣工为1998年10月25日,共计180天,工程总造价为2973100元;综合取费土建工程为人工费的44.9%,安装工程执行人工费的78.5%;工程款必须通过正常手续办理,主体工程结束后付至70%;竣工后工程款按总造价的70%支付,剩余部分扣除保修费5%于竣工后一个月决算完毕两个月内付*;验收由一建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并在验收前15日通知工程质监部门,银祥公司接到竣工报告按计划组织验收;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价款结算以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加变更签证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入决算。合同签订后,一建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同年10月6日,一建公司与银祥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包银祥公司开发的银祥大酒店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土建、给排水、电照安装等;工程为全框架,一建公司从**层框架柱开始至土建完工**层框架质量问题一建公司不承担责任;开工为1998年9月14日,竣工为1999年11月10日,总工期为420天,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总造价为4125000元;银祥公司于1998年9月25日前预付工程款25万元;银祥公司每月28日核实一建公司...(本文书还有7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