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金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夏嘉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固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金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嘉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11月19日,原告嘉宁公司与宁夏六盘山隧道管理处(业主)签订《宁夏六盘山隧道机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隧道的机电设施改造工程的内容包括①中央控制系统、②交通监控系统、③闭路电视系统、④火灾报警系统、⑤紧急电话系统、⑥有限广播系统、⑦消防系统(含消防蓄水池建设)七大系统工程。合同期从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11月1日。
2004年6月11日,嘉宁公司与西安金路公司签订宁夏六盘山隧道机电设施改造工程(a)标《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由西安金路公司负责施工除收费系统工程和消防系统工程及机房装修外的其他工程。费用计算约定为:(1)经双方协商,甲方(嘉宁公司)费用由协调管理费、业务费、税金三部分构成,工程款到位后,甲方按比例扣除管理费、业务费、税金,其余款项由乙方(西安金路公司)出具发票,拨付乙方帐户由乙方包干使用。(2)工程规模为与业主最终协商确定的总造价(a+m),扣除综合税率3.41%,及维修巡逻车50万元后的总额。同时约定,甲方协助乙方组建施工项目部,负责与业主协调沟通,项目部组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2005年1月1日,宁夏六盘山隧道管理处安全技术科向六盘山隧道机电设施改造工程项目部下发《六盘山隧道机电设施改造工程故障通知》,说明2004年12月31日零时,所有系统完全处于失灵状态。
2005年1月3日,北京市航卫高新技术研究所向六盘山隧道机电工程项目部出具《关于六盘山隧道事故调查说明》,存在故障的原因是该软件在编制过程中加编了一个时间程序、设置错误。
2005年1月13日,西安金路公司六盘山机电设施改造项目部...(本文书还有8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