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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杨**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甘090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8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1、杨*2与雒某因索要欠款问题在酒泉市肃州区洪洋商业广场聚豪**楼下发生争执,双方被劝离后被告人何某1伙同被告人杨*2回家取刀后持刀回到酒泉市肃州区洪洋商业广场聚豪ktv568包厢内,以向雒某索要欠款为由,持刀将锥建新、董*致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雒某的伤为左肩、双手锐器伤,被害人董*的伤为双手锐器伤。经鉴定,被害人雒某、董*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审理中,被害人雒某、董*要求被告人何某1、杨*2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某1、杨*2与被害人雒某、董*就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雒某、董*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被害人雒某、董*陈述,证实被被告人何某1、杨*2持刀伤害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受伤情况;3、证人秦*证言,证实2017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1、杨*2与雒某因索要欠款问题在酒泉市肃州区洪洋商业广场聚豪**楼下发生争执,双方被劝离后被告人何某1伙同被告...(本文书还有24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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