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骏海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骏海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9577元及利息15469元(2016年3月30日至2018年2月5日,按照利率6%计算),共计15504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营的固原市原州区中宇电讯(2016年06月14日注销)存在通讯器材方面的商务关系。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间,原告向固原市原州区中宇电讯供应通讯器材,固原市原州区中宇电讯欠原告部分货物未付。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货款200147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分三批将欠款于2016年4月28日前支付完毕,否则,逾期后按照欠款数额每日1‰加计利息。2016年4月4日,被告向原...(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