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桥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冠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冠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郑*四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冠联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豫民再****号民事裁定,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四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在诉讼过程中,因天桥公司郑州分公司被注销,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桥公司”)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