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冉**与被告(反诉原告)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冉**申请要求对所做的装饰装修工程量进行评估;李**申请对位于巫山县宁江路**幢**号门市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巫山店由李**继续装修部分进行价值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本院收到造价司法鉴定函后,于2019年3月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冉**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913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第一次开庭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03880.90元。
事实及理由:被告将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幢**号装潢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巫山店门市装潢承包给原告,2018年9月20日签订了《门店装饰装修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装潢该门市,但被告违约,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的工程进度款,被告将余下的少部分工程(部分漆工)承包给第三人,拒不支付原告已经完工程的部分工程款91354元,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多次交涉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反诉原告)李**辩称,一、本案中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本文书还有6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