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温州通业公司与石人沟铁矿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冀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的判刑包括:一、温州通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石人沟铁矿开具14792430.99元工程发票;二、石人沟铁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温州通业公司2393274.49元。判后,温州通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石人沟铁矿发出执行通知书书,因石人沟铁矿未履行相关义务,2月22日,本院作出(2017)冀02执****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石人沟铁矿的银行存款300万元,6月20日,本院作出(2017)冀02执****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扣划石人沟铁矿银行存款2...(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