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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豫0621刑初28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8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23时许,张孟*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豫f×××××小型轿车,载着赵*3、魏*、楚艳阳沿永定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浚县新镇镇码头桥北100米处,与前方停靠在路边的王*驾驶的豫f×××××-豫f87**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赵*3、魏*受伤,赵*3经抢救无效死亡,魏*受重伤。经认定,张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赵*3、魏*、楚艳阳无责任。

    2017年4月18日,张孟*自动到浚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75天,时间为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6月20日,支付医疗费106709.78元,在浚县人民医院住院59天,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8月17日,支付医疗费19601.61元。在新镇卫生院支付治疗费444.69元,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564.50元,肠内营养制剂1801元。鹤壁杏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第一...(本文书还有38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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