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反诉被告)诉被告丁**(反诉原告)、李**、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王**、李**、被告丁**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董**、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789.6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6日9时,被告在封丘县××××村原告宅基地上挖宅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其协商。但四被告无故谩骂和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原告所受伤害属轻微伤,封丘县公安局对四被告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原告在封丘县人民医院和封丘中医院住院治疗,现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辩称:1、本案中原告有严重过错,在被告家盖房时,原告非法阻止被告家正常施工,这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2、原告在中医院住院治疗,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治疗的都是原告本身患有××,而不是因打架...(本文书还有5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