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张**、胡**、仇**与被告邓*、新宁县今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张**、胡**、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宁县今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邓*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邓*、新宁县今日租赁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54941.13元,其中肖**共计23487.54元,张**共计11346.9元,胡**共计16350.54元,仇**共计3756.15元;同时赔偿原告肖...(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