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常**因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赵**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89030.14元超出了赵**起诉时主张的85333元,故一审认定的利息数额超出了赵**的诉讼请求;2.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叶**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4月1日至4月15日,叶**在自动存款机分次存入88000元,该款存入后赵**在柜台和取款机先后取走88000元,实际欠款应为112000元。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10月31日间的利息,应以112000元为本金进行计算。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4月间的利息,叶**以48%的利率按...(本文书还有2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