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被告吴**于2014年5月与原告签订《模板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顺德区杏坛镇公租房工程的所有模板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劳务施工,但工程款没有结清,被告吴**、曾**陆续与原告进行结算确认共拖欠原告369200.355元未付。被告吴**称与被告曾**是合作关系,双方共同从被告江西昌南公司广州分公司处承接工程,被告江西昌南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周**也实际参与施工并组织我们施工队围堵工地。现被告无故拖欠,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吴**辩称,1.首先涉案工程在2016年因总包方中山永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原因强行全面停工,并且已经施工的工程款都未向下面的施工方支付,包括被告吴**劳务分包协议中的劳务分包工程款都未结算;2.被告吴**在承受下面班组所有施工工人的压力下,向下面的施工小组作出相应的工程款确认,其中包括原告的施工小组,对原告施工小组的工程款被告吴**确认还欠229192.5元(该款项是完全按照合同...(本文书还有3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