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李**、李**、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李**、李**、李**、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决原告对被告李**、韦**用作借款抵押位于田阳县田州镇广场步行街**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阳**(2008)第****号】房产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3.判决原告对被告李**、李**用作借款抵押位于田阳县田州镇广场步行街**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阳**(2008)第****号】房产变卖...(本文书还有1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