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史**(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朱**,被上诉人史**,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公司一审中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因被上诉人史**在2015年12月份之后再未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费用,但其却一直占有和使用上诉人的挖掘机至2016年12月份,故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挖掘机于2016年12月份取回,故此向被上诉人史**主张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本文书还有2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