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张**、菅志娟、宁夏美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黄**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美酒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郭**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菅志娟、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借款自2017年11月3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菅志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在股东未实缴宁夏美酒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张**、菅志娟、宁夏美酒汇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向黄**借款200万元,由菅志娟、宁夏美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张**至今未还本付息。宁夏美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注销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
张*...(本文书还有3389字未显示)